一、1、在初審階段尚未注冊的商標。2、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及六個月寬展期內未提出續(xù)展申請,或商標局已注銷的商標。3、他人已向商標局提出該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4、擅自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5、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的。二、商標局不予核準轉讓申請的決定是基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關于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不予核準的規(guī)定作出的。 注冊商標轉讓是商標權人行使其處分權的一種方式。但是,注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能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消費者可能將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商品聯(lián)系起來。在注冊商標轉讓時,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認。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誤認,法律規(guī)定: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