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行為是多式多樣的。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fā)展,新的經營模式不斷的涌現,一些新的商標侵權形式會不斷出現。因此,即使不屬于上述商標侵權表現形式,但實際使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行為,也應當屬于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