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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著作權侵權糾紛?

時間:2019-09-16

 

一、調解

  調解,是指發(fā)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調解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能予以強制執(zhí)行。達成協(xié)議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xié)議執(zhí)行的,調解協(xié)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二、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于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不能進行仲裁。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訴訟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zhí)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zhí)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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