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原告拿起法律武器進行專利訴訟,遺憾敗訴
2017年5月9日,原告郭先生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提起訴訟,訴稱被告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多面出風過濾模塊及其構成的多面出風空氣過濾器”。長期以來,某科技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制造了與該專利產品相同的空氣過濾器,并在阿里巴巴淘寶網上銷售了該侵權產品,為此,原告郭先生對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的網上售賣行為進行了公證,該案中,原告郭先生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與維權費用。
該案主要是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對權利要求1中“連接”的表述,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i)對形成所述凹槽體的各側面過濾塊的構成方式采用的“順次連接”方式,是組成其完整技術方案的一個必要技術特征,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
雙方就該案爭議點爭論不休,后二審法院重新判決
上述案件在知識產權領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在當時也引起了業(yè)界的廣泛討論,其中該案引發(fā)的一個爭議問題是涉案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產品的保護范圍?后二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是否相同
“連接”一詞在本領域通常指代借助外部物件/材料、外力或相互配合的形狀等將兩個以上的功能部件組合到一起,從而形成--可拆卸或不可拆卸的整體。被訴侵權產品中構成腔體結構體的各功能部件(左側出鳳過濾塊、正面出風過濾塊、右側出風過塊、上板及下板)卻是相互獨立和分離的,其在與箱式外殼組裝形成過濾器之前未形成一個“聯(lián)動的整體”,與涉案專利存在區(qū)別。綜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特征“連接”沒有包括在被訴侵權產品中,二者不相同。
專利:多面出風過濾模塊及其構成的多面出風空氣過濾器
二、關于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是否等同
等同原則,是指被訴侵權產品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征經與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征相比,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等同的技術特征。
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技術特征等同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被訴侵權容體中的技術待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相應技術待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xiàn)了基本上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2)對該領城所屬普通技術人員來說,通過閱讀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技術特征。
就本案而言,最終的使用形態(tài)來看,被訴侵權產品中的拼接組裝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連接組裝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xiàn)了基本相同的功能,并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
專利:多面出風過濾模塊及其構成的多面出風空氣過濾器
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被告產品為侵權產品,從而支持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定損害賠償金額。
?耗時2年案件終于告一段落,行之律所團隊積極取證
該案件自2017年以來,耗時兩年之久,啟動案件前夕需要收集證據材料,對侵權專利產品進行公證,本案侵權產品在某網絡平臺銷售,公證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公證的完整性。為此,四川行之律師所將收貨地點定在律師事務所內,便于產品保全與封存。
案件啟動后,對于涉案產品是否為侵權產品的爭議主要來源于對權利要求書的技術方案比對,在技術特征分析時,要著重比對涉案產品的技術特征是否全部落入侵權專利的技術方案保護范圍。
該案最經典的部分是一審法院認定該產品并未落入專利產品的保護范圍中,但是二審法院卻通過再一次開庭審理,作出完全不一樣的判決,最終行之律所為當事人維權成功。
多年來,四川行之律師事務所一直秉持“因為專注,所以專業(yè)”的服務理念,打造了一批高素質的律師及專利代理人團隊,針對每位客戶的具體情況,為其量身定制法律解決方案,力求實現(xiàn)客戶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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