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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鯉魚”菜籽油打贏商標侵權官司,獲賠10萬!

作者:行之知識產權   來源:   時間:2020-07-21

 

   如今食用油市場競爭激烈,“傍名牌”成了很多小企業(yè)的“捷徑”。有的企業(yè)在注冊及使用商標的時候,就會有意無意的讓自己的商標或標識看起來像那些知名企業(yè)的品牌。
   切莫心存僥幸,相似商標或標識也會構成侵權。
   如何認定商標相似?侵權會有什么后果?請看以下案例。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被告紹興糧油有限公司將與原告益海嘉里食品營銷有限公司所有商標相似的標識使用在相同類型產品的外包裝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
  案情介紹
   原告益海嘉里公司以許可方式依法取得第877775號注冊商標使用權,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9類,并有權以自己名義對侵害上述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原告益海嘉里公司是世界500強企業(yè)豐益國際有限公司在華投資的糧油企業(yè),主營糧油產品,旗下?lián)碛小敖瘕堲~”、“元寶”、“歐麗薇蘭”、“胡姬花”、“香滿園”、“鯉魚”等眾多知名品牌。原告及委托企業(yè)在所生產的鯉魚品牌食用油品中大量長期使用案涉圖形注冊商標,上述商標經持續(xù)使用和宣傳具有極強的顯著性,為消費者和業(yè)界所熟悉。
   原告益海嘉里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紹興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所生產銷售的香滿魚食用油產品上突出使用與原告877775號注冊商標相似的魚標識,故意誤導消費者,致使相關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及不同經營者之間是否具有關聯(lián)關系等產生混淆,被告行為顯然已侵害原告注冊商標使用權。
   原告益海嘉里公司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紹興公司立即停止對第87777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2.判令被告在紹興日報連續(xù)登報15日消除影響;3.賠償原告50萬元。
   被告紹興公司辯稱:其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第877775號注冊商標存在差異,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第877775號“”商標在有效期內,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經商標權利人豐益貿易(中國)私人有限公司的授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犯商標權訴訟,故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當庭查看公證書所附的公證實物,為大豆油一瓶。大豆油瓶身包裝正面標有“香滿魚”、“一級大豆油”字樣和兩條鯉魚圖樣,鯉魚圖樣下方標注“紹興糧油有限公司”,瓶身左下方標注“地址:紹興市柯橋區(qū)。
   訴侵權產品瓶身包裝處標注“紹興糧油有限公司”,被告亦認可被訴侵權產品系由其生產、銷售,故本院確認被告生產、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
   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在瓶身包裝正面顯著位置標有與原告持有商標高度相似的鯉魚圖樣,足以引起相關公眾對該圖樣的特別注意,屬于突出使用,從而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
   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為大豆油,與涉案商標核準使用商品類別相同。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鯉魚”標識,與第877775號商標,雖魚的數(shù)量有差異,但魚的種類相同,形態(tài)又高度相似,屬于相似商標,易使消費者引起誤認。
   因此,被告所作其使用的標識與第877775號注冊商標存在差異,不構成侵權的辯稱,與事實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了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但原告要求被告在紹興日報連續(xù)登報15日消除影響,因其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已對其商譽造成不良影響且被告侵權影響范圍較小,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數(shù)額。因本案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以及商標許可使用費的數(shù)額均無法查明,本案應當適用法定賠償。本院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的知名度,被告成立時間、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性質、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尤其考慮到以下因素:
   1、被告系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商,屬于侵權源頭;2、案涉商標系原告鯉魚品牌菜籽油產品項下所使用的圖形商標,其作為單獨商標的知名度不高;3、原告為制止侵權必然支出律師費、公證費、購買產品費用及交通費、住宿費。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00000元。另外,作為侵權行為之懲戒,本案的訴訟費本院則責成被告全額負擔。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最高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紹興糧油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第87777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二、被告紹興糧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益海嘉里食品營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000元。
  

 

標簽: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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