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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起,知識產權行業(yè)即將實行這些最新法規(guī)!

作者:行之知識產權   來源:   時間:2021-01-05

 

  
  2020年國家密集修訂與出臺一系列政策法規(guī),釋放出知識產權市場日益規(guī)范、日漸繁榮的強烈信號,提升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水平。2021年下列知識產權相關規(guī)定將施行。
  《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
  2020年4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了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作出戰(zhàn)略部署,對我國全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大意義。

  部分計劃指出,到2021年12月底前,要制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公訴工作證據(jù)審查指引、 開展體育賽事轉播版權保護調查研究、推進修訂林業(yè)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zhí)法辦法、發(fā)布對外經貿合作合同知識產權條款團體標準、編制發(fā)布重點領域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指南等等。

知識產權保護

  中歐地理標志協(xié)定
  2020年9月中歐雙方簽署的《中歐地理標志協(xié)定》23日在歐盟理事會獲批,料在2021年初正式生效。
  去年9月中歐領導人以視頻方式舉行會晤,期間正式簽署《中歐地理標志協(xié)定》。協(xié)定共納入雙方各275個、總計550個久負盛名的地理標志產品,涉及酒類、茶葉、農產品、食品等。
  作為中國對外商簽的首個高水平地理標志協(xié)定,《中歐地理標志協(xié)定》為有效阻止對地理標志產品的假冒和偽造提供了法律保障,納入協(xié)定的中歐產品在更加便捷進入對方市場的同時,將獲得更高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
  《刑法》相關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刑法》涉及知識產權的修改共8處,修改重點如下:
  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最高量刑增至10年有期徒刑;假冒注冊商標罪新增“服務商標”,增加了對“服務商標”的保護;加強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打擊力度;侵犯商業(yè)秘密犯罪行為類型增加,新增“商業(yè)間諜罪”。
  專利相關
  1、官方專利檢索服務收費標準調整
  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產品及服務優(yōu)化調整方案》的公告”顯示,自2021年01月01日起,檢索咨詢中心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檢索服務委托書》服務內容和費用標準進行了優(yōu)化調整。
  具體調整方案如下:
  1.整合查新檢索類型,將“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查新檢索”、“外觀設計查新檢索”、“PCT專項查新”合并為“查新檢索”,費用統(tǒng)一調整為2400元/件,10個工作日完成;
  2.將“授權實用新型檢索”和“授權外觀設計檢索”的費用標準統(tǒng)一調整為5000元/件,10個工作日完成;
  3.將“PCT專項查新+專題”和“專題檢索”合并為“專題檢索”,費用統(tǒng)一調整為5000元/件,10個工作日完成;
  4.明確規(guī)范附加費的收費標準,參考專利申請附加費收費標準,對權利要求超項、說明書超頁數(shù)的情況加收附加費;
  5.明確加急費的收費標準,檢索報告完成時間每提前1- 2 -個工作日加收基礎費的10%。優(yōu)化調整后,服務類型更加清晰簡潔,便于公眾選擇。
  2、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收費啟用電子票據(jù)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再開具紙質收費票據(jù),電子票據(jù)管理按照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當事人可通過電子票據(jù)交付服務系統(tǒng)及支付寶、微信的電子票夾小程序查詢并下載電子票據(jù)。
  3、專利審查指南
  2020年12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了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公告(第391號公告),修改后的《專利審查指南》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指示,全面貫徹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體部署,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
  4、專利法
  2020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們國家的《專利法》從1985年施行開始,分別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進行了修正,此次的修正主要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訴訟法定賠償額等多方面進行了修改與新增,這不僅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者進行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還大大加強專利保護各個方面。
  5、專利導航指南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起草的《專利導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推薦性國家標準于2020年11月9日批準發(fā)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專利導航是在宏觀決策、產業(yè)規(guī)劃、企業(yè)經營和創(chuàng)新活動中,以專利數(shù)據(jù)為核心深度融合各類數(shù)據(jù)資源,全景式分析區(qū)域發(fā)展定位、產業(yè)競爭格局、企業(yè)經營決策和技術創(chuàng)新方向,服務創(chuàng)新資源有效配置,提高決策精準度和科學性的新型專利信息應用模式?!秾@麑Ш街改稀罚℅B/T39551-2020)系列國家標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多年來專利導航系列工作成果的總結和凝練,包括總則,區(qū)域規(guī)劃、產業(yè)規(guī)劃、企業(yè)經營、研發(fā)活動和人才管理等專項指南,以及服務要求等7個標準,
  6、最高院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知識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知識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自1990年頒布,歷時3次修正。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完善了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特別是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和明確懲罰性賠償原則等,為創(chuàng)作者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一步“撐腰”。
  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多部門共同參與制定了《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國家標準,標準于2020年11月9日批準發(fā)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國家標準是在《電子商務法》框架下研究形成的國家推薦性標準。該標準結合了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發(fā)展實際,充分借鑒了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已有經驗。標準從范圍、規(guī)范性文件、術語和定義、電子商務平臺管理、電子商務網絡信息平臺要求、組織知識產權管理、一致性測試等七方面內容提出明確要求。標準的制定有利于引導電子商務平臺相關各方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提升各方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優(yōu)化電子商務領域營商環(huán)境,展現(xiàn)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和能力。
  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管轄以下案件:
 ?。ㄒ唬┖D鲜∮嘘P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等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
 ?。ǘ┣绊椧?guī)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三)海南省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ㄋ模┳罡呷嗣穹ㄔ捍_定由其管轄的其他案件。
  應由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海南省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履行相應檢察職責。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
  啟用尼斯分類第十一版2021文本
  根據(jù)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要求,尼斯聯(lián)盟各成員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第十一版2021文本。申請日為202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標注冊申請,在進行商品服務項目分類時適用尼斯分類新版本,申請日在此之前的商標注冊申請適用尼斯分類原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通過!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諸多涉及知識產權及技術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共52條,為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侵權違法成本,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引入民法典。
  關于部分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的通知
  為保證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審判實際,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9號、20號(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但該指導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參照該指導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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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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