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關(guān)鍵詞:成都溫江,藥品研發(fā)補貼,項目申報
2021年8月3日,四川成都溫江區(qū)開始了藥品研發(fā)補貼項目申報的工作,這是溫江區(qū)支持高水平雙創(chuàng)推動高質(zhì)量發(fā)展的若干政策之一,下面我們來看看申報藥品研發(fā)補貼具體有哪些條件要求。
政策依據(jù)
現(xiàn)將《溫江區(qū)支持高水平雙創(chuàng)推動高質(zhì)量發(fā)展的若干政策》(溫府發(fā)〔2019〕55號)第九條第(一)項。
支持對象
本政策所扶持對象為在溫在溫開展藥品研發(fā)和產(chǎn)業(yè)化的企業(yè)。
支持標(biāo)準(zhǔn)
藥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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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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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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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xué)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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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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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I期臨床試驗(按臨床前藥理毒理研究投入的30%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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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II期臨床試驗(按上一階段研究投入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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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III期臨床試驗(按上一階段研究投入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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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藥品注冊申請受理書(按上一階段研究投入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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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藥品批準(zhǔn)文號且該品種累計銷售收入突破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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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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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yù)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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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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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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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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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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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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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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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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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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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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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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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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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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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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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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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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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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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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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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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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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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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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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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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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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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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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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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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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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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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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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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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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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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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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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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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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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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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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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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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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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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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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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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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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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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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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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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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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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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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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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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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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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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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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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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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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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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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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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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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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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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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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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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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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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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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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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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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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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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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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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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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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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研發(fā)費用按申報期上一階段研發(fā)實際投入計算,研發(fā)實際投入以研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為統(tǒng)計范疇。
2.產(chǎn)品生產(chǎn)銷售結(jié)算在區(qū)內(nèi)的,獎勵標(biāo)準(zhǔn)按100%比例執(zhí)行;僅銷售結(jié)算在區(qū)內(nèi)的,獎勵標(biāo)準(zhǔn)按60%比例執(zhí)行。單個企業(yè)每年財政資金資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3.無法進行臨床研究分期的項目,在申報品種獲得藥品批準(zhǔn)文號后,按研發(fā)實際投入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申報條件
1.申報藥品臨床試驗階段研發(fā)補貼的,其藥物臨床試驗申請人僅限區(qū)內(nèi)企業(yè)。
2.申報主體與研發(fā)費用支出主體不一致的,經(jīng)核實為區(qū)內(nèi)互為關(guān)聯(lián)企業(yè)的,可視為同一主體申報。
3.區(qū)內(nèi)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lián)合開發(fā)的品種,由第一完成單位提出申請)。
申報材料
1.企業(yè)簽章的上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必備
2.帶防偽二維碼的上年度財務(wù)審計報告以及單品種研發(fā)投入專項審計報告。必備
3.企業(yè)申報品種進入I期、II期、III期、取得藥品注冊受理通知書、藥品批準(zhǔn)文號的相關(guān)佐證材料,包括企業(yè)與GLP/GCP機構(gòu)簽訂的項目合同書、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的臨床試驗通知書、藥物臨床試驗?zāi)驹S可網(wǎng)頁截圖、藥物非臨床/臨床研究方案/報告、臨床試驗論理審查意見等。必備
4.申報第五階段政策補貼的,需提供單品種銷售明細清單、銷售合同等(實現(xiàn)單品種累計銷售收入突破2000萬的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持品種在溫生產(chǎn)銷售結(jié)算或銷售結(jié)算的提供),以及帶防偽二維碼的單品種銷售專項審計報告。必備
5.申報第五階段政策補貼的,需提供單品種銷售發(fā)票。必備
6.承諾書及材料真實性聲明(詳見“資料下載”)。必備
7.與所在園區(qū)簽訂承諾在溫生產(chǎn)銷售結(jié)算或銷售結(jié)算的協(xié)議。必備
其它說明
1.申報本條政策補貼前,須與所在園區(qū)管委會就品種轉(zhuǎn)化在溫生產(chǎn)銷售結(jié)算或銷售結(jié)算不少于15年的特別約定,簽訂補充協(xié)議。
2.當(dāng)年內(nèi)申報研發(fā)品種補貼上的企業(yè),不得重復(fù)申報類似研發(fā)費用補貼政策(含研發(fā)增量費用補貼)。
3.申報本條政策不受地方經(jīng)濟貢獻限制。
4.申報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業(yè),品種轉(zhuǎn)化的經(jīng)濟貢獻不能在溫體現(xiàn)的,企業(yè)應(yīng)主動退回本項目的政策扶持資金。未主動退回的,由所在園區(qū)管委會按本項第一點所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約定負責(zé)追回資金。在資金未退回或追回前,將企業(yè)納入失信名單,實行聯(lián)合懲戒,包括不限于禁止股權(quán)轉(zhuǎn)讓、品種轉(zhuǎn)讓、企業(yè)遷出、政策申報等事項。
5.申報本條政策支持的,不得重復(fù)申報本政策第七條支持企業(yè)加大研發(fā)投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