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建議
為了能夠重啟審查程序和增加權利要求,可以在授權登記費繳納期限截止日之前提交撤回授權通知書的請求,同時提交修改文本。對后續(xù)的授權通知書重復上述操作,直到美國或者其他國家的同族申請的審查程序結束。如果在請求撤回后需要更多時間來決定特定的修改,可以通過增加可被拒絕的概括性權利要求來觸發(fā)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發(fā)出。
有哪些變化?
請求撤回授權通知書并重啟審查程序的新選項取代了以前的放棄/恢復的方法,并且比以前的授權后修改更容易被認可。繳納授權登記費的期限被縮減為從“授權通知書”之日起的4個月。
2019年10月30日前
2019年10月30日前的授權通知書給予的繳納授權登記費的期限為6個月。
針對實質(zhì)性的修改或者增加權利要求重啟審查程序,要求其首先必須錯過授權登記費的截止日,然后依法恢復該申請并繳納授權登記費和恢復費(200加元),并同時提交修改文本。以前的授權后修改(修改微小錯誤)的費用為400加元。
2019年10月30日后
2019年10月30日或之后的授權通知書給予的繳納授權登記費的期限為4個月。
新: 針對實質(zhì)性的修改或者增加權利要求重啟審查程序,需要提出撤回授權通知書的請求并繳納費用(400加元)。必須在授權登記費截止日之前且在繳納授權登記費之前提出請求。
針對每個申請所提出的撤回授權通知書請求的數(shù)量沒有限制。
新法細則的陷阱和后果
仍可在截止日起的12個月內(nèi)依法就未繳納授權登記費進行恢復,但無法重啟審查程序。無第三方權利發(fā)生。
提交撤回授權通知書的請求應當包括修改文本,否則一段時間后將重新發(fā)出新的授權通知書。該時間段的長度尚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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